關於勞基法「定期與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論述
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詳如后述)。
另雇主於何種情況可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
詳細內容依據我國現行勞基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可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此外,只要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者,均應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若勞工有繼續性工作之事實,即便雇主與勞工係約定「定期契約」,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而不得適用勞基法所規定「定期契約」之法律效果(詳如后述)。
另雇主於何種情況可與勞工約定「定期契約」,依據勞基法第9…..
詳細內容相信有不少勞工朋友,經常遇到在工作期間,突然遭到雇主以表現不佳或工作不力為由予以解雇,且又不願依法支付任何資遣費,導致勞工常莫名其妙地失業卻又求助無門,且不知該如何向雇主爭取應有之權益,故筆者有鑑於此,擬提供以下幾個簡單之步驟,協助勞工朋友了解若遇到上述情況時,該如何依法正確捍衛自身之勞動權益。
一、首先,勞工朋友應先看…..
詳細內容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導致國內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縮減營運,而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即無薪休假),以共體時艱。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即在去年年底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並發布數則相關函釋,以作為勞雇雙方協商之參考。
首先,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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