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訂新訊
今年臺灣氣候治理的一項新里程碑,係對於2015年公告實施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立法院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15日公布施行。
氣候變遷相關法制是一項長期且持續性的進程,且涉及多面向的法律與政策建構。從2017年《電業法》修法嘗試推動電業自由化,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持續修正,以及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範之「用電大戶條款」於2020年年末頒布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均與能源轉型、氣候變遷法制息息相關。
自《氣候變遷因應法》內容區分「總則、政府機關權責、氣候變遷調適、減量對策、教育宣導及獎勵、罰則、附則」七章來看,除了過去常聽到減碳期程外,更將氣候變遷「調適」新增專章。此外,繼能源轉型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建構國內的臺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就碳排放管理部分,臺灣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也開始建立起自己的制度。對照國際實踐上較為常見「碳(權)交易」和「碳稅」的作法(過去多為二者擇一,近年來開始有採並行制,惟各地之碳定價制度均有不同),《氣候變遷因應法》則是以「碳費」、「碳交易(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制度)」為制度建構。政府徵收的碳費則供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將對民間企業而言,未來必定會高度關注的議題是「碳費的徵收辦法(諸如徵收費率、對象)」、「自主減量申請核定優惠費率、扣減辦法」、「碳盤查」、「碳足跡核定」及相關代金與罰則規定。對於各項獎勵誘因、懲罰及管理機制,尚待主管機關發布相關子法明確之,希望主管機關加快腳步,畢竟國內很多廠商都已經必須遵循部分國際標準,才能從事跨國經濟活動。
另一項受到關注的修法議題為本次修法並未將公民訴訟條款納入法律明文。事實上,臺灣的司法實務尚未出現直接完全以氣候治理為主軸之氣候訴訟判決,部分相關訴訟仍在進行中,而氣候訴訟在臺灣的類型與潛在發展目前仍是值得研討的領域。氣候變遷議題日後是否可能及將如何在法院訴訟中發展,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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