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為了學生好,還是「公共利益」?

現代刑事政策學普遍認為降低犯罪率的關鍵不在於重罰,「治亂世用重典」與減少犯罪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孩子的「教育」才是遏止犯罪的根本及良藥,嚴刑峻罰不僅不能「治本」,連「治標」都不行。身處在現今社會,E化已遍及各階層角落,網路上川流不息的訊息人人唾手可得,平面電子媒體也因為競爭激烈,而腥羶色辣的新聞及節目也每日不斷地呈現在孩子面前。不可否認地,孩子的管教,對於現在的家長或老師而言,都是非常大的挑戰。許多老師倡言,面對越來越難管教的學生,要有更嚴厲的懲罰手段才能維持秩序。但這與威權瓦解的時代潮流對照,明顯是背道而馳的,現在社會已不像二、三十年前一樣靠「壓抑」維持秩序,個人意識抬頭,我們教孩子個人不是國家的附屬品,每一個人的本身都是無可取代的,但對於學生的管教,卻仍然採取家長式的管理,以整體秩序為導向,不思索每一個學生的本身都有其尊嚴價值。老師若自身對於個人在社會的權利義務及社會對於個人的權利義務認知不清的話,所採取的管理措施不僅不能達到教化學子的目的,甚至對學子造成不當的影響及錯誤的觀念。最近報載的二個引起重視的例子,都是肇因於教師觀念的錯謬:

一、第一件是新竹竹東自強國中某教師處罰上課打瞌睡、愛說話學生,罰坐在走廊六天。「體罰」的運用,現階段在校園已是一個很有爭議的課題,但本案老師的處罰,很明顯是不適當的。上課打瞌睡、愛說話影響了課業的學習,但罰坐在走廊六天不是對於課業的學習產生更不利的影響、更變本加厲了嗎?老師採取這個手段,背後的思維乃在整體秩序的維護,卻忽視學生本身的受教權。個別學生本身的價值不能被否認,如果老師在採取這個處罰之前,有考量到對被處罰學生學習的影響,就不可能讓他坐在走廊,影響到學習了。

二、第二件是台北市百齡國中傳出有教師以學生公投決定誰是偷錢的小偷。如果這個報導無誤的話,這個老師實在應該辭職,不能當老師。因為他可能連對法治最基本的觀念都沒有,好像認同中古時代由群眾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應不應該被絞死一樣。從這個案例也可以看出這個老師根本不把學生當個有尊嚴的主體。同樣地,老師本身對於群體利益的思維凌駕於個人價值之上。如果老師在採取這個公投之前,有考量到被公投學生個人的權利價值時,就不可能讓一個人的人格尊嚴是由公投決定。

以上兩個案例,不論站在教育觀點,或是站在法律觀點,都是荒腔走板的。其實,在人權的討論上,一直存有一個不斷被提出討論的課題,也就是統治者是否可以作出為了救一千個人的性命,而犧牲掉一個人性命的決定?從這個問題的激烈爭辯,也可以看出個人的價值是絕對不能輕忽的。老師若還不能認清個別學生的權益與班級群體「公共利益」相對應的關係,仍將個別學生當作整個班級的零件、附庸,在管教學生時不站在被管教者的角度考量,則不僅被管教學生,就是整個班上的學生,當然也不會有尊重他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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