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倫理與法律在校園輔導管教的交會 -從檢查手機內容談起
前言
日前媒體報導中部某高中發給學生家長一張切結書,要求家長簽名具結,同意管制學生在校時間不得使用手機,另外允許校方人員檢查手機內容,引發侵害學生隱私的疑慮。此一事件呈現出老師在教育現場輔導管教學生時,面對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而倫理與法律的論述嚴重不足的困境。
侵害著作權行為樣態日新月異
隨著科技的驚人進步,學生爭議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的樣態也隨之改變,例如過去所謂盜版(侵害著作權)主要是影印(整本書)、拷貝(錄音帶),但隨著電腦網路等科技的進步,現在的侵害著作權方式,無論是文字、聲音、圖像、影像都是藉由「下載」為之,既不經由店頭,內容(量)更是龐大幾近無限,且又可以藉由網路不斷傳布「分享」。然而行為外觀雖然改變,但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泛稱「智慧財產權」)的本質並無不同,都是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謂「重製」或「散布」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87條、第91條、第91條之1等參照)。當然侵權行為的樣態不同,處理方式也產生改變,自是不在話下。
網路並不真的「虛擬」
學生使用網路科技常見的另一種爭議行為或甚至違法行為是在網路交談、聊天時任意使用不適當的言詞,甚至傳遞不雅的「圖像」(圖面、影像、聲音)。而且許多時侯往往只是按下「分享」,這些不雅的文字、圖像就會再一次傳送(散布)到更多人眼前(或電腦裡),就此等行為的評價,其實也與沒有電腦網路科技前沒有不同。老師與學生其實都應該瞭解,其實電腦網路世界一點也不是「虛擬」(virtual),相反的,網路世界的「文字」、「圖面」、「影像」與實體上的「文字」、「圖面」、「影像」不僅沒有不同,而且因為電腦上大量複製散布,其影響更大,如果「不當」,「危害」也就更大。
刑事責任
因此,在網路聊天室裡侮辱他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隨意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構成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而利用網路多半是文字或圖像,因此大多是構成刑責較重的加重誹謗罪(第310條第2項)。固然學生常振振有辭表示「我沒有亂講」、「我講的是事實」,這固然可以解釋為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謂「對於所謂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大家往往沒注意到這項規定的後段,又規定「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為同學間相互攻訐批評幾乎不可能「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即使能證明為真實,未必就能免去刑事責任。
然而,老師們也要瞭解,刑法的處罰對象,至少要14歲以上(刑法第18條),而且學生觸犯刑法上罪責,除非是所犯罪名嚴重到最輕都要判五年以上,否則原則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並不將之作為一般犯罪事件處理,通常在審理後都是對少年諭知「保護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也就是一般稱之為「保護管束」的處置。這種保護處分,基本上是「教育」,並不是「刑責」,所以老師們不要動不動就告訴學生「這是犯罪」、「很嚴重」、「要抓去關」,否則讓學生產生「即使犯罪也沒什麼大不了」的錯誤認知,反而是「反教育」,降低了刑法對青少年阻嚇犯罪的教育功能。
民事責任
然而不必負擔刑事責任,並不表示沒有法律責任。以前述侮辱、誹謗而言,都是構成人格權的侵害,視情形可能是對他人「名譽」、「信用」、「隱私」、「姓名」等的侵害,被害人除可以要求排除侵害(將網路上資訊移除或聲明道歉等)外,更重要的是,雖然不是財產上損害,但仍然要負起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也許學生會說「我是未成年人」或是「我沒有錢」,老師們也應該讓孩子們知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他(她)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是要連帶負責的(民法第187條)。而且民事責任的追究者是被害人(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並不是國家或學校,如果被害人要追究到底,學校也沒有立場勸阻。
親師協力才是上策
由於部分家長面對突如其來的法律責任很可能不知所措,甚至無法理性回應,因此老師們平日就應加強「親師溝通」。換言之,老師們平常就應該透過「親師聯絡簿」等方式提醒家長們:
1孩子們在學校裡常有那些不當行為。
2關於這些不當行為,孩子們有什麼法律責任,甚至家長們可能有的連帶責任。
3請家長們與老師一起提醒孩子們注意避免有關的不當行為。
4一旦被害人求償(主張民事責任),如果兩邊都是學生,學校夾在中間並不能偏袒那一邊,雖然可以協助雙方理性溝通,但並不能「強迫」被害人一方「不追究」。因此親師平日一起多注意孩子的言行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手機普及帶來的問題
除上前述網路活動,隨著手機的普及,上課使用手機已經造成
老師很大的困擾,無論是講話、傳(收)簡訊、玩Game,甚至突如其來的各種聲響,有的使學生本人不再專心上課,有時更影響其它同學專心上課。對於手機的使用,如果影響老師上課及同學學習(教育目的),老師當然可以限制學生使用,不過再嚴重都不可以「沒收」,因為根據教育部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條第2項第8款及第21條第2項後段,都規定不可以「侵害學生財產權」。而「沒收」正是「剝奪」學生的財產權行為,依法自然不可以。但不能沒收不代表不能「限制」使用,因為任何權利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加以限制(憲法第23條)。
一般而言,學生上課使用手機,如果情節不重大(初犯,或未影響旁人),老師可以先規勸,如果規勸不聽,「為了使學生專心學習」及「不再繼續妨害其它同學學習」(教育目的),老師可以暫時將手機取走,但原則上,下課時就應該還給學生(不適當狀況已結束)。當然如果學生屢犯不聽,老師應該也可以考慮留下手機,一直到「放學」再發還同學。但應注意:
1取走手機後,應「妥慎保管」,避免「遺失」或「毀損」等狀況,以免發生其它糾紛。
2避免留下手機讓學生無法帶回家,如此除了會加重「保管責任」以外,也可能因為學生回家「亂講」,造成不必要的「親師衝突」。
當然如果學生仍然素行不改,甚至在老師輔導管教時就抗拒,老師也應該保持理性,避免「激烈言語」,甚至因為衝突造成手機或其它器物的毀損。這時候老師應尋求訓輔人員的協助,或者是積極與家長溝通,尋求家長的協助與支持。無論如何,切忌演變成不當管教,而造成更大的衝突或不愉快,也反而使得原本「協助學生專心學習」的初衷落空。
學生上課錄音、錄影該如何處理
科技的進步,也使得手機的功能更上一層樓,現在的手機多半有「錄音」、「錄影」功能,學生或出於「好玩」,或出於其它目的,往往會用手機錄下老師上課的狀況。無論是錄音或錄影,法律問題都不單純。
以錄音來說,老師上課時的講述內容是屬於「語文著作」,自然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如果進一步加以重製而散布或加以剪接增刪等變造處理,都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的侵害。當然,通常情節輕微一般人不會追究,追究了也不一定構成犯罪(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參照),但老師平日就應提醒學生注意「尊重」他人的「權利」,此處的「他人」自然包含老師。因此學生不可以隨意將老師上課的內容錄音,除非得到老師的許可。在社會上,一般公開演講的場合,若要錄音,都要得到主辦單位及主講人的同意也是同樣的道理。所以老師在學校有責任教導學生這個「規矩」,當然學生是否都「受教」,那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錄影中老師的講述內容,同樣也受著作權法保護,此外畫面還有「肖像權」的問題,老師也應該教導學生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及「肖像權」。
上述所談,是從老師「權利」的角度出發,無論從法律上來看不得侵害他人權利,或倫理上「尊重他人(權利)」的原則,都是無庸置疑,但在教育現場,老師最重要的任務是「引導孩子專注學習」,因此應該可以在必要時制止學生「錄音」、「錄影」。但如果學生一旦有「錄音」、「錄影」的行為,究竟該如可處理又成問題。
學生手機內的資料(錄音、錄影)或其它內容,其實就類似置物櫃內的私人物件、信封裡的書信內容,甚至電子信箱的內容,究竟可否「檢查」?恐怕不無疑義。依前述「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只有在「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才可以搜查學生私人物品。因此除非我們把學生每一次使用手機拍照、錄音、錄影都當作「犯罪」,否則恐怕學校不可以任意檢查學生的手機。更何況如果我們認為學生未經他人(此處本指老師)同意不可任意錄音、錄影,否則學生就得接受檢查,則依同一理由,倘使A學生對B學生錄音或錄影,B學生是否也可以要求老師去檢查A學生的手機?如此一來恐怕會讓老師不勝其擾!因此讓老師取得「檢查」的權利,未必對老師而言是好事!當然老師們也許會問,那難道老師對於學生的行為完全無(方)「法」可管?
其實也不盡然,如果學生錄影、錄音只是好玩,很快就會刪掉,也許老師不必大驚小怪,但如果學生懷著負面的情緒去錄音、錄影,多半還會有「後續發展」;老師(或其它同學)屆時自然可再視情形作處置。畢竟如果只是針對學生上課錄音、錄影,只要制止學生使用手機應該就足以達成目的,開啟一扇「檢查」的大門,老師除了要背負「侵犯隱私」的質疑,還可能有忙不完的檢查,恐怕不是最好的作法。
科技、法律與倫理的愛惡交織
科技的進步帶來人類生活的巨大便利,但也對人類生活帶來巨大的、未知的衝擊。法律是社會規範的一種,以「既有」且「有限」的規範,想去「管制」、「管理」全部的現代科技生活,即是盡力調整(修改或解釋法律),也難免偶有不足。然而有一句廣告詞說「科技始終來自人性」,發展「科技」的目的是為人類帶福祉,因此運用科技為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當然不能忘記「人」才是使用科技的主體,「人類」的核心價值不應該因為「科技」而遭到遺忘,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絕對是「第一課」,此外由於科技力量的巨大與神奇,使用科技的第二個基本倫理應該是「敬畏」,也就是體認因科技的巨大力量,如果造成損害會更可怕!用這樣的心情,現代的科學家「造橋舖路」、「上天下地」時,已不再大言不慚「人定勝天」,現在所強調的「永續發展」其實就是「敬畏大自然」的體現。
而人與自然的合諧原本就是心靈的最高昇華,因此使用科技自然要從「敬畏」而「慎用」。如果老師能讓學生們體會「相互尊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並常常反省有無「敬畏」科技的神奇,進而瞭解一個小小的無心之失因為科技的力量可能就會造成巨大的傷害,那麼學生的使用網路或手機等等科技工具時,在嬉戲之間也許就能夠多一些溫馨,少一些無意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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