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被徵收了該怎麼辦? -被徵收人如何在區段徵收程序中保障自己的權益(上)

「區段徵收」一次大面積就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屢生公權力侵害人民財產權等基本人權的爭議。近來因苗栗大埔事件與各地被徵收農地的農民自救會集結夜宿凱道事件,使這股以農民為主的反對浮濫徵收的力量加以凝聚,導致社會抗爭與成本之增加。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9號解釋理由書最後一段所載:「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有關徵收的目的及用途、衡量公益的標準及徵收的急迫性等,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為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更應藉由保障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程序的強化,以確保「公共利益」判斷的透明化、公開化與合理化。土地徵收條例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卻未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09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確實立法,不僅未規範公益衡量的標準及判準,且對被徵收人程序參與的保障也不足,[1]雖於101年1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公布部分修正條文增訂第3條之2及第13條之1,規範需地機關辦理徵收時應評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並製作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檢附於徵收計畫書中供內政部審查,且於第10條第3項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需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但此立法是否能確實保障徵收的公共利益及民眾參與仍有爭議,且實際運作成效如何也有待觀察。[2]

有鑑於目前區段徵收案件影響範圍之廣,被徵收人時常都會喪失在程序中發聲的機會,本文的目的在於提醒被徵收人如何在徵收程序中主張自己的權益。

一、  先知道「區段徵收」是什麼:

  學者及內政部地政司將之定義為「政府就一定區域內私有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開發完成後,由政府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可供建築使用土地,一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所得收入償還開發成本之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3]被徵收人的土地除被用作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目的使用外,還會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按比例領回,其餘則會讓售或標售給他人使用。

二、  再確認區段徵收案件已走到程序的哪一個階段:

土地徵收制度涉及土地利用,為土地開發及變更的一環,需「興辦事業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如都市計畫)作為指導,雖從我國區段徵收的法源可知辦理區段徵收的目的不排除非都市土地的開發建設或更新,但行政院以1989年9月19日台78內地字第23088號函強制規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後,我國辦理幾乎皆以「擴大、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作為區段徵收辦理依據。基此,以下將分別介紹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程序,被徵收人可注意自身徵收案件已走到哪一個程序,並在各階段主張自身的權益及陳述意見。

  (一)都市計畫程序:

  1.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1)如何得知我的土地經都市計畫新訂、擴大或變更?

         都市計畫經縣市政府擬定後,會先於各該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以登報週知及平信書面通知被徵收人(參照內政部於2011年4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567號函訂定「都市計畫草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應行注意事項」)的方式使被徵收人了解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地點,另外被徵收人亦可於各縣市政府都市計畫網頁上(以苗栗縣政府為例,相關都市計畫資訊可至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查詢公開展覽等相關資訊及下載都市計畫內容。

  (2)我該如何陳述意見及陳述什麼內容?

被徵收人於得知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的訊息後,可於公開展覽的30日期間向縣市政府陳述意見。由於內政部100年1月18日第0990261119號函明定需用土地人若依「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土地」申請區段徵收時,須擬定區段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並提供給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所以被徵收人陳述意見的內容可以包括都市計畫不當劃設住宅區等使用分區的意見,或不該用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及都市計畫劃設及用地取得方式是否合於公共利益及比例原則等意見。

 2.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公開展覽過後,縣市政府會先舉行都市計畫委員會,被徵收人可於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陳述意見。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過後,會作成會議紀錄寄送給陳述意見人,被徵收人亦可至各縣市都市計畫網頁上查詢會議紀錄內容。

3.  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及委員會審議:

    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會送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由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及委員會的相關時程可能不會通知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於收到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後,應注意隨時上「內政部營建署審議案件查詢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docsrc/index.do;jsessionid=FA8CE6AC3E1F1F8266EEB74DF27E7643)查詢都市計畫案件審議時程及書面文件,並於都市計畫審議當日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參與會議及陳述意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過後,會作成會議紀錄寄送給陳述意見人,若未收到亦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頁(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filedownload&view=filedownload&Itemid=68&filter_cat=5&filter_gp=5)上查詢會議紀錄內容。

4. 都市計畫的核定與發布實施:

       看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時,請詳細閱讀。若會議紀錄記載「請縣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則代表縣市政府會在都市計畫書圖核定前即先開啟徵收程序;若僅記載「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市政府函送計畫書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則代表都市計畫書圖接著會經內政部核定,並經縣市政府發布實施(此需注意縣市政府都市計畫網頁,以苗栗縣政府為例,即為「苗栗縣政府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最新都市計畫公告實施案件」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1/05.aspx),都市計畫內容將因此確定下來,縣市政府就會基此確定的都市計畫內容開始徵收程序。

(二)區段徵收程序

    被徵收人於區段徵收程序中,可於區段徵收公聽會表示意見,並於收到陳述意見通知函時陳述意見。為避免政府強制性徵收自己的土地,於收到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時,應積極與會,看需地機關是否確實以「市價」與被徵收人協議購買土地。另外雖目前土地徵收條例未規定被徵收人可以於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過程中陳述意見,但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此應為被徵收人的權利,可於徵收過程中向政府機關要求於審議階段表示意見。

 1.  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及陳述意見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的規定,需地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時,應先與被徵收人協議購買土地,而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需地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由於依先前實務經驗,需地機關時常將協議價購會議、通知陳述意見及區段徵收說明會一併辦理,被徵收人經常不知道協議價購會議程序的存在,面對一封封開會通知單,卻不知道會議內容及目的為何,而使得協議價購會議流於形式。請注意需地機關寄送開會通知單時,是否在開會事由載明「協議價購會議」,並載明「如台端對區段徵收有意見時,亦得於本次會議提出,或於○○年○○月○○日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前述期間提出陳述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若是,請注意需地機關有否確實踐行下開事項,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1)   需地機關需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檢附會議說明資料供被徵收人事先了解。[4]

(2)   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時,需地機關應就開發目的、開發範圍、開發方式、協議價購價格詳為說明,參與協議的人員,應不厭其煩予以溝通及交涉。[5]

(3)   需地機關與被徵收人協議價購時,應以不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被徵收人協議。

(4)   協議時,除就協議取得事宜詳為說明外,並應就如協議不成時,將依法辦理後續徵收的程序、相關補償規定,及其得行使的權利等事項,併予說明,使所有權人確實知悉。

(5)   協議的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的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的理由。

(6)   如所有權人對於其協議取得或徵收有意見陳述時,並應於協議紀錄中一併述明,於徵收案件送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應附具前開協議紀錄,惟如所有權人未參與協議,於其得提出陳述書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該陳述書亦應於申請徵收時一併檢附,俾於內政部審議徵收案件時,併予考量。

【下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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