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如虎口-遇到車禍該怎麼辦?

「叭」、「嘰-」、「碰!!」

臺灣地狹人稠,現代社會又講求迅速,造就了繁忙的交通環境,車多路窄的現實情況,再加上守法觀念的薄弱,交通事故的發生似乎已經成為生活的常態,正如同某保險公司廣告描述的一樣,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導致許多複雜的糾紛,造成的負擔也嚴重影響原來的生活,但是如果能對處理程序有正確的了解與認知,亦能妥適的處理,將影響降到最低。

車禍發生當時,除了當場已經失去意識或是雙方車輛人員皆無任何損傷的狀況外,最重要的就是保存現場並且報警處理,所謂保存現場,可以利用隨身攜帶的工具(如手機的相機功能或粉筆)將車禍現場情形記錄下來或標示車輛的相對位置,這些證據都有助於將來責任的釐清。而報警處理除了可以由公正第三人將現場情況紀錄以釐清責任,亦可由警察機關製作的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大致了解車禍發生的情形,且部分保險險種會要求須有報警紀錄始得申請保險給付,故報警處理自有其必要性。

車禍發生如果雙方皆只有車輛的損壞,因為刑法毀損罪僅處罰故意犯,故於通常的情況下,雙方頂多僅有過失,應無刑事責任問題,民事部分則因侵權行為不以故意為限,故仍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問題;而若有造成人員傷亡時,則會另涉有刑事責任問題,可能依傷亡結果分別涉及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及過失致人於死等罪。

而刑事程序部分,處理方式係先經由警察機關製作相關筆錄,若被害人欲提起告訴(表示訴追之意思)可於警察機關製作筆錄時表明而要求記明筆錄(須注意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起六個月),若擔心自己對於法律專業或程序瞭解不足,亦可委由律師代為提告。警察機關調查完畢後會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案件後,會寄發傳票傳喚當事人至地檢署偵查庭開庭調查。此外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簡易圖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雙方有無過失,若對於初步分析研判表結論不滿意,尚可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北市已併入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申請事故鑑定,若仍有不服,尚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上述資料都可以作為檢察官於判斷有無過失時之參考資料。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可能會依情形分別為起訴、不起訴處分(認犯罪嫌疑不足或告訴人撤回告訴)、緩起訴處分(認應成立犯罪但以暫緩起訴為適當)等不同處理(須注意的是,若雙方皆有受傷及過失,可能同時皆被依過失傷害提起公訴)。若經起訴則案件將移送法院刑事庭審理。

民事求償方面,程序部分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起訴狀請求損害賠償,亦可於刑事程序經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須注意的是,民事起訴後,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之事件,係屬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調解之案件類型,所以程序上於起訴後必須經過調解程序。又因民事訴訟程序涉及較多法律專業,若事件較為單純可自行撰擬訴訟向法院起訴或答辯,若案情較為複雜,亦可委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代為處理。無論是否委由律師處理,特別應注意的是保留相關單據(如醫藥費收據、復建費用收據或車輛修復費用收據等),以利訴訟時證明損害金額之用。另需注意的是,車禍的民法上請求權基礎通常係主張侵權行為責任的損害賠償,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須於時效屆滿之前起訴,以免對造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沒有人希望發生車禍,但是若不幸碰上,唯有細心謹慎的處理才能使事件順利終結,尤其車禍的發生往往並非單方之過失,若是雙方能多體會對方的感受並給予關懷慰問,同時應注意檢討自己的過失避免得理不饒人,事實上大部分的車禍案件都可以透過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縱使是刑事責任,若是過失傷害罪因為必須告訴乃論,被害人若是願意撤回告訴,則檢察官亦會為不起訴處分,即可避免訟累,亦能順利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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