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運動刑事案件心得分享

近年因社會運動引起之刑事案件不計其數,而近來媒體報導參與318運動中幾名常見之社會運動者,大多亦高度參與社會運動,如大埔案、文林苑、國光石化、反媒體壟斷等活動中均常見其身影,其後續恐怕也將面臨刑事訴追,筆者於協助社運當事人處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些許心得分享。

  在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後,引發高度爭議,抗議群眾更是喊出「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口號,並且如影隨形在各處進行抗議活動,其中引發楊儒門及其友人至總統府前潑漆表示抗議一案,北檢以就公眾議題有高度保障言論自由之必要,作出不起訴處分;同樣因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群眾闖進行政院丟擲水漆球一案,台灣農村陣線成員被警方移送,但北檢以未有強暴脅迫等理由,亦作出不起訴處分;再者,徐世榮教授為向總統馬英九表達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而跑向總統車隊,後被警方攔阻坐在地上遭抬走後,竟遭大同分局以「妨害公務」及「妨害公眾交通往來危險」罪名移送檢察署,後士林地檢以無強暴脅迫及壅塞交通之行為,予不起訴處分;而第一件占領政府機關之818占領內政部活動,甚至迄今尚未有進一步偵查作為。又北市府強拆文林苑後,建商樂揚對參與抗爭之群眾提起十幾宗刑事告訴,士林地檢亦將其中多數為不起訴處分。

  於上開案件中,當事人或有為表明抗議決心而坦率說明一切行為,或有合法行使緘默權,但不論如何,筆者認為基於辯護人之立場,除尊重當事人參與社會運動之意見外,亦應告知當事人面臨刑事訴訟程序之所有風險,盡辯護人之責在法律程序上攻擊防禦,特別是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與共同被告及其律師間之聯繫上,更是有利益衝突及律師倫理的考量,利弊得失均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筆者始終認為,辯護人最重要也是唯一應該考量的,是案件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角色及分際之釐清,或許更是善盡辯護人職責最重要之前提。

  318運動過程中,有數百名律師表示願意義務提供法律協助,筆者至為感佩,也樂見有更多律師投入公益的行列,在此提供協助處理社會運動刑案之些許心得,希望有拋磚引玉之用。

  因人民抗議政府施政之社會運動所產生之刑事案件,在這幾年裡在台灣快速增加,原因不言而喻,除上面所談的抗議苗栗縣政府強拆大埔4戶、抗議強拆文林苑所引發之案件外,其實還有反對苑裡風車引發的強制罪案件等。這些抗爭活動誠如前大法官許玉秀所言:本質上均有人民與政府、財團等自始力量不對等的問題,參與刑事程序的有權決定者,究竟是要透過刑事程序減少社會對立(如上開之不起訴處分),抑或是將所有可能符合法文義之行為均加以處罰,使自始不對等的力量更加不對等,或許更是現代台灣司法者不能迴避、也無從迴避的問題。

推薦給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