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吻臉頰不構成性騷擾?!-淺談強制觸摸行為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縣某年約54歲之牙醫,涉嫌在為女研究生矯正牙齒時,偷偷親吻其臉頰兩次,女研究生當下氣得大聲質問,牙醫雖於事後道歉,但女研究生認為此行為已嚴重侵犯並使其感到不舒服,故向警方報案,經板橋地檢署起訴,惟該名牙醫辯稱親吻乃國際禮儀,是長輩給晚輩之祝福,且是為了祝賀牙齒矯正完成,並無性騷擾之意圖,板橋地院審理後於本月18日以無主觀上犯意為由,宣判該名牙醫無罪。判決一出,引發婦女團體抗議,檢方亦相當不滿,堅持上訴。

 所謂性騷擾,是指一切違背個人意願而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之故意行為,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非言詞和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而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我國特別於94年2月5日制定性騷擾防治法,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案所涉及者,應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強制觸摸行為[1],由於我國刑法對此並未明文處罰,但此種行為已違背個人意願而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故性騷擾防治法特別規定之,一般新聞常見之襲胸、襲臀行為,均可能屬本條範疇。不過本條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提起告訴,檢警始得偵查、法院始可對加害人論罪處罰

    牙醫雖辯稱親吻乃國際禮儀,是為了祝賀牙齒矯正完成所為,並無性騷擾之意圖,然依我國一般社交禮儀,應不包含隨意親吻女性之臉頰,且未經本人同意而恣意親吻其臉頰,應足以引起本人嫌惡之感,況男女間之親吻,與親子間及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並不相同,本件被告與被害人間僅為醫病關係,顯非屬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牙醫為逞一己私欲,竟任意親吻女研究生之臉頰,顯然不尊重女研究生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實務上有類似見解可參[2]。亦曾有被告乘對被害人進行氣功推拿之診療業務而不及抗拒之際,對其親吻、擁抱,經板橋地院認為被告顯然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莫大陰影,且對社會治安亦有不良影響[3]。此外,實務上更有認為被告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之行為,即已觸犯該條規定[4],參諸一般社會觀念,親吻之嚴重程度更甚於擁抱,況我國社會對於性騷擾防治之觀念猶待落實,板橋地院於本案作出被告無罪之認定,實非眾多女性朋友樂見。

 


[1]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561號刑事判決及高雄地院96年簡字第7330號刑事判決。

[3] 板橋地院97年度簡字第10125號刑事判決。

[4] 板橋地院96年度簡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推薦給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