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是否免稅?
96年6月7日經濟日報B2版,刊載保險局局長黃天牧說投資型保單不論是保障或投資部分,都算是保險給付,按照法令規定應該是免稅。(http://tw.myblog.yahoo.com/jackchen351/article?mid=240&prev=-2&next=-2&page=1&sc=1#yartcmt)但保險局局長講的是正確的嗎?其實這個問題,行政法院曾表示過見解。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訴537號判決書中認為投資部分不是保險給付,在這裡節錄該判決書理由第四段如下:「保險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是依保險契約內容,就保險人言,如約定其於契約成立期間,雖以被保險人之危險事故為保險對象,惟所謂給付保險金額,係以要保人繳納之保費或經委託保險人操作金融商品後之價值,並非以社會大眾繳納一定保險費用,透過保險人而分散危險,消化損失,將保險金額給付發生保險事故之人,即非具有實質保險內容之保險契約。」
簡單的來說,保險需要具備下列特性:(1)射倖性;(2)分散風險之目的。這也是一般人買保險的目的,藉由大數法則,付出少少的費用來控管風險的損失。但投資型保單之「投資」部分,性質上與保險有很大的差異,確實不具備上述保險之特性。以壽險為例,大約有下列差別:
壽險公司保險金給付多少錢,通常是依照死亡率等一些數據精算出來,隨著年齡愈大死亡機率愈高,因此年紀愈大,壽險的保費愈高。但是投資型保單「投資」給付部分,是隨著每個人的投資績效給付保險金,因此在保險金給付數額的計算基礎上,是明顯不同。
再者,保險公司之所以付壽險保險金,是因為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的死亡,在性質上跟機率上,屬於不可預料的原因,畢竟除了自殺以外,人何時會死是不可預料的,死亡具有風險、射倖性的特徵。但投資型保單「投資」的部分,理論上「投資」績效,並不是不可預料的事情,沒有射倖性(雖然實際上很多人投資像是賭博在押注,但理論上兩者還是有些不同)。
所以從費率結構、保險金給付金額、射倖性等等來看,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並非實質上的保險,難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會認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部分是要課稅。
最後,課不課稅是財政部國稅局的職掌,根本不是保險局的權限,保險局局長對於不是職權範圍的事項發表「高見」,嚴重誤導一般民眾,記者下這樣的標題,同樣是在誤導民眾。保險局局長為保險業務推動,有這樣的看法是不足為奇,但竟然在未與財政部取得共識下這樣公開發表錯誤的「高見」,過於從機關本位立場出發,令人遺憾。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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