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禁止大飯核能發電廠3、4號機營運判決要旨全文翻譯(下)

第3,就算假設不管發生任何現象都有把握可以應對,可想見因地震以致外部電源斷絕,且同時發生多處損害等問題,必須處理的事情是非常多的,問題是從全交流電源喪失時起至爐心損傷開始進行大約只有5個小時,而爐心損害時起至熔化開始也只剩下不到2小時,因應處理的時間其實是相當吃緊的。

第4,緊急時必須採取的應對手段中,有數個在性質上卻是無法在平常進行訓練及測試的。就算將冷卻停止運轉的原子爐的任務交由外部電源負擔,在緊急狀況下除了水冷式緊急用柴油發電機之外,也準備了空冷式緊急用發電裝置、電源車等設備,但如果只使用空冷式非常用發電裝置的狀態下,是否可使原子爐冷卻一事,卻因為太危險而無法進行測試。

第5,應採取的防禦系統,因地震而毀損,也是可以預想到的。距離大飯核能發電廠數百公尺遠的緊急用引渠水道的一部分,萬一遭受超過700gal的地震而毀損的話,可以預見依賴緊急用引渠水道的所有水冷式緊急柴油發電機會跟著停擺。

另外,因地震而造成掩埋土(因工程而掩埋的土)產生高低不平的狀況,造成作為最後冷卻手段的電源車無法移動,或是有顯著困難也是可以預見的。以上僅是舉出當地震來時,多數設備同時或前後相繼無法使用或故障的例子,以說明機器在性質上自然有可能產生故障,就算為了安全防禦的目的,準備了多數的安全設備,也無法認定必然足以提高地震來臨時的安全性。

第6,實際上,要是放射性物質稍微有部分外漏,根本連想靠近都沒辦法。

第7,通往大飯核電廠的道路有限,無法期待來自外界的支援。

D 地震基準的信賴性

被告主張,針對大飯核電廠周邊活斷層的調查結果,考量活斷層的狀況,從地震學理論上所得的gal最大數值為700,甚且,難以想像會有超過700gal的地震發生。但是與其討論這理論上的數值計算的正當性及正確性,在平成17年(按:即西元2005年)之後不到10年間,現在全國不到20處核電廠,就有4處已發生5次超過預先設想的地震規模的地震。此事實當然應予以重視。關於地震規模預測的錯誤,為何一再發生,這固然是今後學術要解決的課題,本院沒有必要介入判斷。只是這些事例告訴我們,面對大自然地震,我們人類是多麼地無能為力。本件核電廠所預估的地震,既然也是比照前述4個核電廠採用歷史地震記錄及周邊活斷層調查分析的方式而分析的話,實在沒有唯獨本件被告核電廠的地震預測就特別可認值得信賴的根據。

E充分的安全性

被告以本件5起的地震為例,以核電安全上重要的設施並未有損傷為前提,主張核電的設施有充分的安全及安全程度,即使是超過基準的地震來了,也不會立刻對重要安全設施造成損傷的危險。

依全辯論意旨,在一般設備的設計上,有鑑於基於各種構造物的材質不同,熔接或維修管理良否等不確定因素相互間之影響,並非剛好勉強達到所追求的安全基準即可,而是要能達到此基準的數倍以上的充分的安全設計。但是,即使是如此,在超出基準時也未必能確保設備的安全。但就算超出上開基準而未致生設備損害,但也僅僅表示前述不確定因素會比較穩定,但不代表能確保安全性。因此,就算在過去有核電設施能因應超出基準的地震,同一事實,未必能作為佐證大飯核電在未來面對超出基準地震時的地震,不會有設施損傷的依據。

3. 未達700gal地震

A.設施損傷的危險

本件核電廠,在小於700gal地震來襲時,外部電源中斷,主給水幫浦破損,有造成主給水斷絕之虞已被確認。

B.設施損壞的影響

作為第一道防護線,外部電源是為了能保持緊急停止後的冷卻機能,在外部電源絕時,則必須依賴緊急柴油發電機,既然叫做緊急,即可知此很明顯是緊急情況。福島核災時,如果外部電源健全的話,雖緊急柴油發電機電機因海嘯而受損,也不會直接導致事故。主要供給水源是作為維持冷卻機能的保命繩索,一旦斷絕時,不得不依賴僅是補助手段的補助給水設備。如前所述,原子爐的冷卻機能要靠電力使水循環而維持,所以若電力與水二者中有其一在一定時間中斷的話,必然釀成大事故。原子爐在緊急停止時,擔任主要冷卻機能的外部電源及主要供給水源,在低於700gal地震時同時失去功能的危險是存在的。此時,在(2)所指摘的,實際上能採取的手段不僅難度高,而且有限的手段若未能奏效,則必然釀成大事故。

C.補助給水設備的極限

此部分在由上述補助給水設備之論述中,可以指出下述幾點問題。緊急停止後,緊急柴油發電機正常運作,即使以補助給水設備而對蒸氣製造器進行供水,只要下列三個要件:1.主蒸氣釋放瓣釋放出熱、2.以「充填系統」填充硼酸(Boric acid)、3.以去除餘熱系統進行冷卻,任一失敗,就會造成補助給水設備無法對蒸氣製造器進行給水的後果,不得不承認補給水設備的實效性上,其僅是作為補助手段,並同時伴隨著不安定性。此外,作為迴避上述事態的措施,雖然準備了eventtree(事件樹分析),但任一步驟若有失敗,將會加速事態擴大,又如增加沒有經驗的手動作業的步驟,亦增加其不確定性。掌控狀況的困難性及受限於有限的時間,要實踐的困難性亦已述示如(2)。

D.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主給水幫浦並非安全上重要設備,所以沒有針對它進行基準地震的耐震安全性確認。主給水幫浦的責任,既然是供應主要供給水,且因主要供給水源維持冷卻機能是原子爐基本條件,此亦為被告所肯認,在安全確保上當為不可或缺的角色,作為第一防護線的設備,當然是重要安全的設備,要求符合耐震性乃是一般社會通念。此一設備,被告居然主張是非安全上重要設備,實在是無法理解。

4. 小結

日本列島坐落於太平洋板塊、鄂霍次克板塊、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板塊的四個板塊之交接處,全世界地震之一成比例發生在我國狹小的國土上。日本作為地震大國,在大飯核電廠不會發生超出基準地震的說法,顯然是欠缺根據的過於樂觀的預測。且就算是未達基準的地震也有可能發生喪失冷卻機能的重大事故,此一危險,即足以評價為不僅只是萬分之一的機率、而是現實上可能發生的危險。有鑑於核電發電所具有前述本質的危險性,這樣程度的設施,未免過於樂觀。

六、封閉性的構造(核廢料的危險性)

1. 核廢料的現在保管狀況

核電廠即使內部發生事故,因為必須使放射性物質不會洩漏到核電廠的基地外部,故此一構造必須堅固。因此,本件核電廠的核燃料部分也是存放在具有堅固構造的原子爐收納容器之中,另一方面,本件核電的核廢料,是放在核子爐收納容器外的室內核廢料池水槽內,其數量超過一千根,但是,卻沒有像原子爐收納容器的堅固設備得裝載廢料池以免漏出放射性物質。

2. 核廢料的危險性

因為福島核災,4號機核廢料池中所放置的核廢料陷入危險的狀態,因此對避難計畫危險性加以檢討。核能委員會委員長所預測的損害程度中,最重大的損害,是來自核廢料池中的放射能污染。若考慮到其他號機核廢料池中的放射能污染,則應強制遷離的地域可能遠遠超過170公里,復再考量居民希望遷移的範圍的話,則可能遠達包含東京都全部或部分横濱之250公里遠的範圍,此範圍若放任自然衰竭,該狀態可能持續數十年之久。

3. 被告的主張

被告主張:核廢料若全部浸在常温40度以下水狀態保存即足夠,沒有必要再圍以堅固設施,但此主張顯然失當,詳述如後。

A.喪失冷卻水之事故

核廢料破損以致失去冷卻水時,被告所謂浸水狀態即無法維持,此危險性,與原子爐收納容器的主要冷卻水管線破裂並無二致。福島核能事故時,雖然四周沒有像原子爐收納容器那樣堅固設施,而4號機之核廢料池居然能承受建物內之氫爆而沒有喪失冷卻水,僅有瓦礫等崩入,而核廢料也沒有受到大損傷,除了幸運之外沒有辦法說什麼。核廢料也應比照原子爐收納容器中的爐心部分,在外部的發生事故時,以堅固的設施予以防禦,才能說是已採取萬全措施。

B.喪失電源之事故

本件核廢料池若喪失全交流電源,不出三日,浸水狀態即無法維持。此攸關我國存亡的損害,卻因為全交流電源喪失不到三日即陷於危機。這樣的核廢料池,卻沒有安置在堅固的設備,而幾近於赤裸無防備狀態。

4. 小結

本件核電運轉會每日產生核廢料,但核電廠基於下列各點1.為了建造密封住核廢料的堅固的設備必須花費龐大金額,2.並非將國民安全列為優先考量,3.以為重大事故不太可能會發生,才會導致如此的因應。

七、 本件核能發電的現在安全性

如上所述,由保護作為國民生存基礎的人格權不受放射性物質之危險的觀點來看,本件核電所涉的安全技術及設備,不僅存在著非萬全的疑問,毋寧說,是在沒有確切根據的過於樂觀預測下得出之推論,而不得不認為實在是過於脆弱!

八、原告等其餘主張(選擇合併之訴故不予判斷)

原告等對於在地震發生時,本件核電的停止功能機能具有瑕疵等危險性之主張,因是選擇性(擇一)主張,本院無判斷必要,此外,基於環境權的請求也是選擇性(擇一)主張,故本院亦無判斷之必要。

原告等除前述主張外,尚主張因為高程度的核廢棄物的放置場所一直無法決定,加上其危險性相當地高,等待其危險性消失要歷經數萬年之時光,則其放置場所問題之沉重負擔要由未來的子孫世代去承受,以此作為要求禁止運轉的理由。在面對未來世代的人們,就此問題我們這一世代負有無可迴避且無與倫比道義責任,現代的國民基於法的權利所提起的禁止運轉訴訟,本院是否有資格來判斷並非毫無疑問,

但誠如7所述,沒有判斷的必要。

九、被告其餘主張

另外,被告主張本件核電運轉具有電力供給安定性及成本低廉,但本院認為,將涉及眾人生存的權利與電費高低等同視之進行討論、或是判斷這個討論本身是否合適一事,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成本的問題雖涉及國家財富的流失,但是本院認為:就算本件核電停止運轉而導致貿易赤字,也並非國家流失財富,而是應該認為富饒的國土及居住於上紮根生活的人民,才是國家財富之所在,無法回復才是國家

財富的喪失。

另外被告主張核能發電廠的運轉,可以抑制二氧化碳的排出,對環境有益。但一旦核能發電廠發生重大事故,產生的環境污染非同小可。有鑑於福島核災是我國有始以來最大公害及環境污染,將環境問題作為核能發電持續運轉的根據顯有違誤。

十、結論

以上,原告作為大飯核能發電廠為中心之250公里居住圈內之居民(附件原告目錄1記載的各原告),因本件核電運轉有直接遭受人格權受侵害的具體危險,應認原告請求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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