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的花博,賠上永續的都市環境

最近台北市民走在路上,或是在自己的住居辦公處所周遭,可能會發現有一塊空地突然騰空蓋了個小花圃、放了幾張座椅。在最精華的地段居然出現這樣的景物,明明私人土地一定是要蓋高樓的,哪有可能作花圃使用?!就算是公有地,我們的政府應該也不會讓它這麼沒有「經濟價值」吧!

其實,這是台北市政府為了2010台北花博會,訂出的「台北好好看-系列二」的容積獎勵政策。現在私人地主凡是有空地拿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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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環境保育思維

民法用益物權修正草案於民國99年2月3日經總統公布,預定於99年8月3日施行,其中,不只增訂新型態的用益物權類型如農育權,亦就傳統用益物權之內涵予以充實及活化,如將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此種創新的權利內涵設計,除了可促使物盡其用,更積極地提高人與土地間的協調可能性,提供環境保護的新途徑。

 

農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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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訴訟實體問題實務見解解析

1.第一階段環評程序之性質

第一階段環評程序的性質,學者李建良教授曾指出分析環評法之相關規定,可知「環評第一階段只是過濾篩選程序、第二階段才是真正的環評程序」,這個見解在「雲林縣林內焚化廠環評爭議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決中被接受(92訴更35、96訴更二32)。而在「台北縣新店市安康掩埋場環評爭議案」中,最高行政法院亦明確揭示了這項原則,且得作為判斷餘地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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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行政訴訟之「門戶開放」

大阪大學的大久保規子教授在以「行政訴訟の門戸開放は実現されているか」(參見《法律時報》80卷11号頁58以下)為題的研討會中,提到以往在日本的環境訴訟,每每在訴訟上遇到的難題就是原告適格的問題,而案件中重要的實質問題,例如開發行為的違法性,卻往往不去探討,僅止在「原告適格」的問題上打轉,所謂是否得進入訴訟爭論的「入口論」問題愈益膨脹。其實在台灣,環境訴訟也常常面臨這樣的問題。本所曾承辦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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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生態環境的司法救濟手段(下)-第三關係人訴訟

緣台灣電力公司以滿足北部地區供電為由,於95年奉行政院核定,推動「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亦即擴建深澳火力發電廠,更於「蕃仔澳灣」興建卸煤碼頭,而該卸煤碼頭距離基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僅600公尺。本計畫雖於96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惟當時台電之環說書只強調更換效能較大的燃煤火力發電機組,可有效抑減溫室氣體的排放,卻對卸煤礦所可能造成之生態影響,避而不談,以致環評委員未能明瞭開發案對於環境真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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