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利益將成為環評法裁罰基準之一

2012-03-15

環保署修正環評法裁量基準,於101年3月12日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10019506A號令訂定發布「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並於同日生效。

  為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加強對開發行為的監督及裁處,環保署參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環評法裁量罰鍰額度,考量違法義務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資力等事項,於新修正之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於第6點明文規定:「六、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其罰鍰額度除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應受處罰,而他人受有行政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主管機關得追繳其所受財產上之利益。」,將違反環評法義務、應實施而未實施所得之不法利益納入裁處,當不法利益超過法定罰鍰額度時,可不受法定罰鍰上限額度限制。

  同時該作業要點亦將成為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對前述違反環評法義務所得利益的計算及裁處方式,作業要點包括:主管機關派員監督相關事務、開發行為違反環評法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因素、及前述所得利益期間計算與計算範圍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