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修法將食品管理納入地方自治範疇

2012-03-12

針對宜蘭縣長公開宣布禁止瘦肉精肉品進入宜蘭縣,有立法委員於3月7日提議為了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精神,應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就食品安全衛生相關事項制訂自治規則,避免類似美牛政策,中央有權開放,地方政府卻無權管理。

  立委因此提出「地方制度法第30條之1」修正草案,只要是符合列舉的食品衛生、進口動植物及動物用藥等項目,直轄市、縣(市)政府均得制訂自治規則。

  參照現行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而如果有發生牴觸無效的情況時,依照同條第4項規定,應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