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擬引進「浮動標的物」動產抵押制度

2012-03-05

為使廠商有更多的籌資方式活絡金融市場,金管會指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研議如何使企業得以存貨等浮動的擔保品,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依據世界銀行發布的經商環境評比,有關「獲得貸款」(getting credit)項目,我國名次皆不理想,我國沒有像英美法系中的浮動擔保制度,可能是主要的原因。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於2月23日召開理監事會議,通過「以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信託占有制度為基礎,建立達到浮動擔保效用」研究報告,將呈報金管會,其研究結果認為,以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2條信託占有制度為基礎,復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3條各款之規定,將規定,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價格及存放地點明細載明在信託收據上,特定而明確,較適合建立「浮動擔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