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3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於今年四月二十三日表示,五月一日勞動節為國定假日,勞工朋友依法當天可休假,若雇主請求勞工當日正常上班或出勤者,應加倍給付工資者,但雇主可與勞工協商調移休假至其他工作日補休。
而勞工委員會更進一步說明,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將勞動節或其他例假日、紀念日等休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實施,而成為固定週休二日,或比照公務人員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在調移的休假日當天,就不需要再休假。
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動基準法第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依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每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當天應予勞工休假。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故而,勞工於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放假日休假,雇主須正常給付工資。若雇主徵求勞工同意於上述休假日工作者,應加倍給付工資,上述事項於五月一日勞動節亦有適用。
若雇主有違反上述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令其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綜上所述,雇主有單方面限制勞工僅得補休或未加倍給付薪資者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由者,勞工朋友得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