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於日後負責人有變更登記時,應受限制出國對象之最新處理方式

2012-02-24

財政部於101年2月17日發布台財關字第10105502290號,說明依據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之公司負責人變更時,限制出國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倘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二、於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惟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國。

而關於已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財政部於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令(99年1月4日發布)中亦敘明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