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應行言詞辯論程序

2012-12-20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由於我國最高法院係法律審,並不進行事實調查,從而我國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實務主要以書面審理為主。

惟最高法院在日前召開會議,於101年11月16日發布新聞稿,揭示最高法院從101年12月起,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最高法院新聞稿中以被告究係有無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待檢驗,及死刑之科刑影響被告權益甚大二個理由為據,為使量刑更加精緻、妥適,同意未來死刑案件上訴三審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既然未來死刑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為落實實質有效之辯護制度,雖第三審係法律審,但進行言詞辯論時,被告應委任律師充任代理人或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以保障被告憲法上基本人權。從而,未來死刑案件,上訴第三審法院應進行言詞辯論,亦應有律師到場進行為被告利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