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7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於101年2月6日日正式生效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改制為獨立機關。委員任命方式原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改制為獨立機關後,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人數也由原本的九人減為七人,任期亦由原本的三年改為四年。同時,在組織上將原第一、二、三、企劃及法務處則分別改名為服務業競爭處、製造業競爭處、公平競爭處、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
配合獨立機關運作,公平會指出將大幅度修正公平交易法,修正重點如下:(1)賦予公平會搜索與扣押權功能,(2)公平會處分不再經由行政院訴願會,直接提送最高行政法庭審理,(3)針對情節輕微、公平會未掌握具體證據案件者,如果業者願意主動提供資訊及承諾改善,公平會評估終止調查即「承諾終止調查」的制度,(4)在限制競爭部分,擬由現行5萬至2,500萬元的罰鍰提高為首犯10萬至5,000萬元,累犯則加倍為20萬至1億元,(5)行政追訴權由3年延長為5年,(6)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單設獨立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