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6
有鑑於民國84年6月1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之早期區分所有建物,其共有及專有部分尚未明確規範,且於使用執照所附之竣工平面圖亦未詳加註記,嗣後地政機關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9條第2項受理此類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因其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核發已相隔多年,可能會產生登記上之爭議。
為避免後續權利關係人爭議,內政部民國101年9月20日作成台內地字第 1010303637 號函,認為地政機關受理早期建物辦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由地政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現地勘查確認使用現況與竣工平面圖是否相符,並依據民法等相關法規,審認其究為共有部分或專有部分。且地政機關於辦理測量登記前,會同建築管理機關共同勘查時,應於現場作成會勘紀錄;倘有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所附之竣工平面圖不符時,應由地政機關通知建築管理機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是以,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之早期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地政機關應會同建築管理機關實地勘查使用現況是否與竣工平面圖相符,並於現場作成會勘紀錄,如有使用現況與使用執照所附竣工平面圖不符,地政機關應通知建築管理機關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至於實地勘查之規費,依「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之附表二「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項次七「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變更勘查費」,不論面積,以每建號每單位四百元計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