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審審判中被告死亡而法院誤為實體裁判之實務

2012-09-27

刑事訴訟程序乃係國家刑罰權發動,追訴犯罪之程序。又訴訟是一動態之過程,難以期待構成訴訟程序之要素靜止不變。被告是訴訟主體之一,是構成刑事訴訟之要素,倘刑事被告如於追訴犯罪程序中死亡,偵查機關與法院欠缺追訴之對象,繼續發動刑罰權,追訴犯罪,縱以確認犯罪事實存在,國家刑罰權得以發動,但欠缺追訴之對象,嗣後亦無執行之可能,是以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死亡,於偵查中,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52條第6款,作成不起訴處分;於審判中,因欠缺實體裁判要件,法院應依第303條第5款下不受理判決,且因被告死亡,判決書無庸送達,附卷歸檔即可。

惟刑事被告如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死亡,第二審法院誤為實體判決,檢察官以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最高法院101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之結論認為「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以,依最高法院101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結論,被告於第二審法院審理中死亡,法院漏未審酌而下實體判決,提起上訴時,因被告已不存在,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應依第395條判決駁回,無庸撤銷改判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