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0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反面而言,對於「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惟合併計算稅額,將因累積稅率之關係而使稅賦增加。對此不公平之現象,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認其違憲:「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蓋若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
又因該條規定影響層面廣泛,考量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能完成修法,故大法官宣告其向後失效,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即民國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