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3月15日初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依據該草案之內容,發商業電子郵件者,可處罰鍰,收信人並可請求損害賠償,若收信人無法證明損害,分別以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新臺幣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酌定。該草案復規定,發送商業電子郵件應載明收信人未回傳視為拒絕接收、提供免費回傳機制、郵件主旨加註「商業」、「廣告」及提供正確信首資訊,發信人若違反這些規定就視為濫發,發信人若惡意濫發或信首資訊不實都將處罰鍰。
同時,為維護民眾權益,草案中也規範了團體訴訟機制,成立財團法人團訟機構,協助20人以上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團訟機構受理案件後,為確認被告身分,得申請主管機管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者等調閱濫發相關資料,被調閱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