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1
日本知名記憶體廠商於上月27日申請更生保護,台灣存託憑證(TDR)亦即將下市,造成TDR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引起外界對於TDR管理之批評,立法委員也強烈建議金管會也應該全面檢討我國之TDR政策,包括財務透明度、資訊揭露對等性、風險告知、投資人的權益維護等;同時,立法院財委會復決議,台灣存託憑證(TDR)導致投資人損失,金管會應該針對承銷商嚴查及停止送件3個月以上。對此,金管會表示,將就個案進行全面性的檢討;證交所亦表示,將在月底針對此議題廣邀業界及學界召開公聽會。
此外,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下列有價證券,應委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四、第二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第7條第1項規定:「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一、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二、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三、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四、外國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五、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七、經本會退回、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案件,外國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者。但本次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或參與發行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八、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迄未改善者。九、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必要者。」,可知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第二上市(櫃)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或發行新股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委請證券承銷商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申報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報告無法表示或否定或保留之意見、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情形時,金管會依同準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得退回其案件。